國中_公民_21-4-2 限制行為能力

影片描述

【講師】李佳珊

【講師簡介】
李佳珊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畢業
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畢業
目前就讀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博士班
任職國中公民科教師,曾任台中市社會科輔導團輔導員
教學活潑、善用生活例子引導學生思考。

【影片簡介】
民法行為能力-限制行為能力人
→民法依據年齡與精神狀態,區分行為人在民法上所需負擔的責任,分為三種類型的行為能力人。限制行為能力,是指7歲以上,未滿20歲者或受輔助宣告者,其法律行為除例外情形,需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方能行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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